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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做出後應立即執行嗎?

一、行政處罰做出後應立即執行嗎?

行政處罰做出後應立即執行嗎?

不需要。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分基於單位內部的行政處分,沒有提起行政訴訟的資格。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都作了相應的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處罰撤銷的條件是什麼?

1、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出現編號、字跡、日期、印章等錯誤時,應當以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説明,同時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2、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錯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説明,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因改變了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必須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3、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錯誤時,如本文前述案例,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

日常生活中,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編號、日期、字跡存在印刷錯誤的情況,應當以正式文件作出書面説明,否則會撤銷該決定書。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存在錯誤時,需要收回該處罰決定書,重新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