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做出後應該立即執行嗎?
一、行政處罰做出後應該立即執行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場作出罰款的,一般是當場交納,如果不是當場處罰的,收到決定書15天內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
這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將執法決定等法律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種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
這是指受送達人拒收法律文書時,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把執法決定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
3、郵寄送達
當行政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採取郵寄送達時,應當注意:
(1)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能採用郵寄送達;
(2)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3) 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
4、公告送達
這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通過公告將執法決定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該送達方式僅在其他任何一種送達方式都不能湊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一般要求在受送達人住所、報紙、網站等張貼或登載執法決定內容,滿60日即視為送達。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時候一定是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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