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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當場執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什麼規定?

其實每一個國家為了好好管理自己的國家都會有相應的執法人員,對於執法人員我們都知道是不可以輕易的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但是不可以輕易做出不代表不能做出,那麼我們國家規定的執法人員當場執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都是什麼情況?

執法人員當場執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什麼規定?

一、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嚴格遵循什麼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的身分。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二、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十七條 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二十八條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

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第三十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閲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對於執法人員當場執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有確鑿的證據,有明確的法律根據等等,並且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還必須要亮出自己是行政處罰人員的證明才可以。所以執法人員對於行政處罰決定是有一定的流程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