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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執行後可以上訴嗎?

一、行政處罰執行後可以上訴嗎?

行政處罰執行後可以上訴嗎?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的,可收到複議決定書15天內起訴,如果直接起訴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6個月內提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處罰執行原則是什麼?

行政處罰執行程序需要遵循的原則如下:

(一)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原則包括處罰法定原則

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二)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原則包括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執行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三)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原則包括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執行,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進行行政處罰執行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原則包括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五)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原則包括一事不再罰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執行。

行政處罰執行之後也是可以繼續起訴的,因為如果對行政處罰的決定不服可以直接起訴,但是需要經過六個月才可以起訴,行政處罰的執行原則包括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