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不適用於解決哪些案件?
一、行政裁決不適用於解決哪些案件?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裁決主要有以下幾類:
(1)損害賠償裁決。這是指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賠償爭議所作的裁決。
(2)權屬糾紛裁決。這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某一財產、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3)侵權糾紛裁決。這是指在平等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認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時,依法請求行政機關制止侵害,並責令侵權方對其侵害行為已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行政裁定作為一項全新的行政制度在發達國家的廣泛建立以及在我國行政制度中的出現和今後可以預見到的將被廣泛借鑑説明該項制度有着非常強的優越性。
二、行政裁決適用什麼原則
1、合法原則
行政裁決自受理到做出裁決的整個過程都應依法進行,不僅要符合實體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體受理這類爭議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在對行政裁決書進行強制執行或申請法院執行時也應依法進行。
2、公平原則
行政機關運用行政裁決權,必須公平。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決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在程序上為雙方當事人提供平等的機會,以確保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實現裁決的公平。
3、迴避原則
執行行政裁決權的人員,如果與被裁決的民事爭議或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有直接或間接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主動退出糾紛的裁決。
4、調解原則
如果雙方自願要求調解,那麼行政主體就應進行調解,並依法進行。
5、職能分離原則
行政機關對有關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問題作出決定,調查與作出裁決的職能實行分離。即負責調查的公務員不能參與行政裁決,負責裁決的公務員原則上應當由沒有參與調查的公務員擔任。
6、效率原則
行政機關在進行裁決時,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範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權益爭議的活動。
我國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都是需要被嚴格的規制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行政合法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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