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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的程序包括什麼?

1、申請。行政裁決由糾紛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有權作出行政裁決的行政機關提出。

行政裁決的程序包括什麼?

2、受理。行政機關在收到當事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後,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3、通知。行政機關受理後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並要求對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相關材料、説明情況,同時告知雙方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權利和其他救濟權利。

4、答辯。對方當事人在收到行政機關的裁決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答覆及有關證據材料。對方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的,行政機關可逕行裁決。

5、審查。行政機關收到答辯書後,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將所有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必要時可組織質證、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相互辯論、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

6、裁決。行政機關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依法作出行政裁決。行政機關製作並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行政裁決非終局裁決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具體救濟方式。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裁決辦理期限有規定的,必須在法定時限內完成;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裁決辦理期限沒有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決。案情複雜,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的可以延長。

行政主體在行政裁決中要真正做到超脱於雙方當事人,處於中立地位,就必須實行迴避原則。執行行政裁決權的人員,如果與被裁決的民事爭議或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有直接或間接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主動退出糾紛的裁決。

我國的行政裁決的實施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實施的,此時如果是主體不合法或者是程序不合法的,作為行政的我們是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標籤:行政 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