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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設行政許可程序包括什麼?

一、房屋建設行政許可程序包括什麼?

房屋建設行政許可程序包括什麼?

1.申請與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審查與決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期限。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4.聽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5.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6.特別規定。主要包括:

(1)國務院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後,應當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3)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依法應當進行檢驗、檢測、檢疫的,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6)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後順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行政許可的範圍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題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相信大家都知道這是一種比較重要的許可,在申請行政許可的時候,要寫相應的一個申請書去申請,再申請完成以後也需要根據行政許可的程序去執行行政許可。我們在申請行政許可的時候,需要根據行政許可的程序去申請,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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