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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違法添加處罰

根據2016年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化粧品;違法經營的化粧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並移交公安部門,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經營違法的化粧品;違法經營的化粧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並處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一)經營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規範或者不符合經註冊、備案要求的化粧品的;
(二)經營超量或者超範圍使用限用原料生產的化粧品的;
(三)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粧品的;
(四)經營利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粧品或者原料生產的化粧品的;
(五)經營利用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接觸化粧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生產的化粧品的;
(六)經營超過許可範圍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化粧品的;
(七)美容美髮等經營者未按照產品標籤和使用説明要求使用化粧品的;
(八)拒不履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責令停止營業經營、責令停止銷售等決定的。

化粧品違法添加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