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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時間安排怎麼計算?

一、行政拘留時間安排怎麼計算?

行政拘留時間安排怎麼計算?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合併執行不超過20日。

《拘留所條例》 第三十二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執行行政拘留的情形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三、行政拘留的特點是什麼?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行政拘留由公安機關進行執行和做出,但是公安機關在執行之前,是允許被宣告拘留的行為人或者是其家屬進行行政複議的,在複議期間內,行為人是可以申請保釋或者是暫緩執行的,但是進行保釋申請的,必須要提供相應的保證人或者是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