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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暫緩拘留條件是什麼?

1、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暫緩拘留條件是什麼?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同理,如果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決定前,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訴訟的,對被拘留人也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2、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申請,既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但都必須在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提出。因為如果行政拘留決定已實際執行完畢,就不存在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問題了。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必須由被拘留人親自提出,其近親屬及其他人均無權提出。

3、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關鍵條件。如果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會發生社會危險的,則不能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這裏所稱的“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主要是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不會逃跑、干擾和阻礙證人作證、串供、毀滅、偽造證據、再次實施違法犯罪等情形。

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的。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擔保條件。近親屬,是指被拘留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擔保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譽擔保,並出具擔保書,保證被拘留人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期間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自然人一般沒有發生以上的情況相違的情況,不恢復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最嚴重的處罰就是行政拘留,如果提出暫緩拘留的申請,那麼就需要被拘留的人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如果條件不符同樣也會按照行政機關給的決定進行實施行政拘留,所以,對於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