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律法律將仲裁分為幾種?
根據不同標準,仲裁可分為多種不同類型。但在理論和實踐中具有重大意義、也為學界人們所普遍接受的,主要分為三類:
1、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現代仲裁的顯著特徵之一,是對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作出區分。其區分主要在於爭議有沒有涉外因素:
① 國內仲裁。是解決本國當事人之間沒有涉外因素的國內民商事糾紛的仲裁。
② 國際仲裁。在私法範圍內也稱為涉外仲裁或國際商事仲裁;是解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爭議或國際性民商事爭議的仲裁。
2、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根據仲裁組織產生和存續的狀態,仲裁分為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其區分主要在於有沒有常設仲裁機構或者説解決爭議通不通過仲裁機構:
①機構仲裁。也稱為制度性仲裁或常設仲裁;是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其之間的糾紛交給某個常設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仲裁;需要説明的是,仲裁機構(如我國的仲裁委員會)本身並不審理案件,具體審理案件的,是由該機構的仲裁員為某一案件臨時組成的仲裁庭,仲裁程序終結後仲裁庭即告解散。
②臨時仲裁。也稱為臨時性仲裁或特別仲裁;是在事先並不存在仲裁機構的情況下,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其爭議交給雙方共同信賴的仲裁員臨時組成的仲裁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仲裁。
3、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以仲裁的裁決依據為標準,仲裁分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其區分主要在於裁決糾紛是否嚴格依據法律:
① 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庭裁決糾紛必須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仲裁是現代仲裁製度的主要形態,也是各國對仲裁的一般要求。
②友好仲裁。也稱為原則仲裁或友誼仲裁;是指仲裁庭依據當事人的明示性授權,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裁決糾紛,也可以不根據法律規定而按照公允、善良、善意等原則和商業慣例裁決糾紛,但仲裁不得違背仲裁地的相關法律和公共秩序。
隨着我國的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民事糾紛的數量也在隨之增長,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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