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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審理期限

行政處罰的審理期限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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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處罰審理期限是怎樣的啊?

你好,你要考慮的行政處罰審理期限的問題,    第一條  規劃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限期拆除等行政處理決定。60日內無法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

    其他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30日內無法作出處罰決定的,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第二條  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理決定後,當事人在執法部門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執法部門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應當自法定可以實施強制執行之日起3個月內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