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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審審理期限

1、申請再審期限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再審的審理期限
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審理期限(6個月)。
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審理期限(3個月)。

行政再審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