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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三日內都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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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三日內都有哪些要求?

一、行政處罰法三日內應該怎麼辦以及含義

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處罰法三日內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三、行政處罰的其他規定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行政處罰法第42條1款1項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這裏的三日內提出,指的就是三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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