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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過重撤銷都有哪些規定?

行政處罰我國在行政上的執法的一種手段,這類案件雖對社會造成一定的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但對我國的其他公民或團體未造成較為嚴重的傷害。不構成形式或民事上的傷害,那行政處罰過重撤銷都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解答。

行政處罰過重撤銷都有哪些規定?

對行政處罰的撤銷裁判,是人民法院或行政複議機關經審查認為行政處罰違法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的一種裁判方法。它既可表現為全部撤銷(適用於整個行政處罰行為全部違法,或者整個行政處罰行為違法與合法並存但二者不可以分離);也可表現為部分撤銷(適用於行政處罰行為部分合法、部分違法且二者可以分離);還可以表現為撤銷但同時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於行政處罰行為違法,但相對一方的行為也確實需受處罰)。

一、由於要求撤銷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主要的訟訴或複議請求;因此,撤銷判決和決定是在整個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中原告請求最多、適用範圍最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最有效、監督行政機關和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最有力的一種方式。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二、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三、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檻用職權的。

行政複議就是解決這類事件的最好方式。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的結果不滿意,向相關的行政處罰部門提出行政複議,對自己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重新審理和決定,對於符合的案件,行政部門會啟動行政複議這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