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7日立案完成嗎?
一、行政處罰7日立案完成嗎?
立案是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的第一個步驟, 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二、制裁特徵與區別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範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向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為。
三、立案的條件
結合《行政處罰法》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文來看,立案的條件,一是發現違法行為;二是執法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這裏筆者認為第一個條件“發現違法行為”其發現的來源可以是:檢查中發現、羣眾舉報、控告、上級交辦、下級報辦、其它部門移交及違法嫌疑人主動交代等;這裏的“違法行為”不是指已經過法定程序確認的違法行為,只要求簡單的符合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確的涉嫌違法嫌疑人、有客觀的違法事實及初步的證據資料等。第二個條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筆者認為應理解為首先違法行為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包括地域管轄範圍、職權管轄範圍、級別管轄範圍;其次,對該違法行為,如果一旦查證屬實,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及制裁後果(即有違則,有相應的法則)。總結起來,立案的具體可操作的條件有:1)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2)有確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違反的法律條款);3)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我國的法律不僅會規範着公民的權益,同時也會規範着每一項行為,當出現了違規違法的行為後,不僅會侵犯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給社會治安造成惡劣的影響,行政處罰的具體處罰決定會根據涉案的情節來確定,當出現特殊情況後也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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