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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完成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應該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如果是罰款的,應該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15天內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