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公安機關定性職務侵佔會變嗎

不會的,公安機關對職務侵佔案件進行立案後會進行偵查,偵查結束後移送到檢察機關,而案件的定性是由人民法院確定的,人民法院認為不屬於職務侵佔的會改變案件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安機關定性職務侵佔會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