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情節嚴重的會如何處罰?
一、挪用資金罪的情節嚴重的會如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資金罪的的數額如何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也就是説,現在挪用資金罪的數額較大標準為6萬元
三、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僅指錢;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括錢,也包括物。
2.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主觀方面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將本單位財物非法據為己有,而並非暫時使用。
四、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2.侵犯的客體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和國家機關的威嚴、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等,既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又有嚴重的瀆職的性質。因此,刑法將挪用公款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八章的貪污賄賂罪專章中,而把挪用資金罪規定在第五章侵犯財產罪專章中。
3.侵犯的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資金,也包括公民個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資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限於公款,其中主要是國有財產和國家投資、參股的單位財產,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
綜合上面所説的,挪用資金罪就是屬於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而挪用公司的錢財,對於此行為的處罰一般是會按數額的大小來進行確定,只要構成犯罪必定就會承擔刑法的責任,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讓違法者受到因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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