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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九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怎麼處罰?

一、新刑九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怎麼處罰?

新刑九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一般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處罰情況如下: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構成挪用公款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2、在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以下三種行為之一的: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這裏所説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其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後,為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公款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應視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是指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如賭博、走私等等。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不要求數額較大,也不論挪用時間長短,原則上都可構成本罪。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裏所説的“進行營利活動”,是指進行經商辦企業、投資股市、放貸等經營性活動。“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法律沒有規定,應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司法解釋。對這種情況,無論挪用時間長短,原則上也可以定罪。

(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種挪用主要指用於個人生活,如挪用公款蓋私房、買車或者進行揮霍等等。這裏所説的“未還”,是指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現前)未還。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後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3、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具有挪用的故意,即準備以後歸還,不打算永久佔有。這是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根本區別。

挪用公款罪的處罰與挪用數額是直接相關的,若是挪用的數額十分巨大,且在被舉報後,司法機關審理宣判前,依舊沒有將挪用的公款返還給原來的就職單位的,那麼此時會受到的最高刑事處罰是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