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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使用權,對象是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所有權,對象是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
3、主觀目的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不併不企圖永久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佔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貪污罪】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職務侵佔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