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該怎樣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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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都是一種職務犯罪,二者的主體都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司法實踐中,對這兩種犯罪的區分往往需要較強的專業性。那麼什麼是挪用資金罪,與此同時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又該怎樣區分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本罪的成立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二、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該怎樣區分
這兩種犯罪有以下幾點明顯的區別:
(一)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二)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三)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在實踐中,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轉化。如果之前只有使用資金的用途而挪用了資金,之後又產生佔有意圖侵佔資金,就可能轉化為職務侵佔罪。上文中對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區別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還有不清楚的地方,也是可以直接上本站網站進行諮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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