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能會構成挪用資金罪?
無論是什麼樣的犯罪都會通過一些表現形式來達到犯罪分子的目的,對於挪用資金罪而言同樣如此。那麼實踐中哪些情形可能會構成挪用資金罪?或許很多人都不太瞭解,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傢俱體介紹一下
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在“挪用”上。所謂“挪用”,是指無權動用而不經批准許可,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擅自將公司資金挪作私用;或者雖有權動用,但違反公司財務制度,私自將公司資金挪作私用。行為人一經實施“挪用”的行為,就侵害了公司資金款項的專有權,改變了資金款項的用途,從而危害了公司對資金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損害了企業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同時也就具備了嚴重社會危害性。
根據《刑法》規定,“挪用”主要包含以下三種行為方式: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其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這裏的“個人使用”是指挪用資金用於自己或者其他個人的合法生活、非經營性支出等合法用途。所謂的“數額較大不退還”是指挪用人由於客觀上的原因而不能歸還。如果行為人挪用單位資金後主觀上轉化為不願意、不打算歸還,或者攜款潛逃的,則該行為性質轉化為侵佔,應認定為職務侵佔罪。
例如,某公司財務經理林某挪用單位資金10萬元,以個人的名義出借給朋友做生意急用,並打算在朋友還錢後就歸還這筆款。半年後,朋友歸還林某10萬元,林某覺得該挪用行為一直未被公司發現,遂萌生了將該款據為己有的念頭,為此林某利用其擔任財務經理的職務便利,採取作假賬的方式核銷了該10萬元的債務賬目。此時,林某的行為已轉化為非法佔有的侵佔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是指合法的營利活動,不包括非法的營利活動,主要是指存入銀行,或者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債券或彩票等行為活動。將挪用的資金用於歸還個人在經營活動中的欠款,也屬於進行營利活動。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的
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及數額的限制,只要挪用了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就構成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吸毒、嫖娼和非法經營、發放高利貸等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各位請注意小編在文章開頭的用詞,是哪些情況下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而不是説只有具有上述三種情況之一就能夠被認定為挪用資金罪。要是大家還想進一步瞭解挪用資金罪的話,請你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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