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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挪用資金罪能判處緩刑麼

一、構成挪用資金罪能判處緩刑麼

構成挪用資金罪能判處緩刑麼

構成挪用資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告人宣告緩刑。但是需要符合緩刑的條件。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被告人有悔罪表現且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法院宣告緩刑對所其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宣告緩刑。

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被告人,應當宣告緩刑。對於積極退贓、退賠的,人民法院會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等情況,還可以減少這個基準刑。

二、關於國家出資企業工作人員使用改制公司、企業的資金擔保個人貸款,用於購買改制公司、企業股份的行為的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49號),國家出資企業的工作人員在公司、企業改制過程中為購買公司、企業股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企業的資金或者金融憑證、有價證券等用於個人貸款擔保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或者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資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在改制前的國家出資企業持有股份的,不影響挪用數額的認定,但量刑時應當酌情考慮。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工作人員為購買改制公司、企業股份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視具體情況不作為犯罪處理。

挪用資金罪中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意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而其中行為人挪用的資金,既可以歸個人使用,也可以借貸給他人。這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不過要注意,本罪中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