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包括哪幾種情形
每個刑事犯罪都有自己獨特的犯罪行為或手法,然而不同的犯罪,肯定在犯罪手法上面是不一樣的。針對挪用資金犯罪,今天我們就具體來看看其犯罪手法包括了幾種情形。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挪用資金罪包括哪幾種情形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二、被挪用資金用途如何認定
正確認定被挪用的資金的問題,區分不同類型的挪用資金行為的關鍵,進而在很多場合下決定着行為人的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關係到罪重罪輕的問題。
1、如果行為人用挪用的資金歸還借款的,應根據原借款的用途來認定其挪用行為的性質。具體來説,如果因個人合法的生活消費等非營利性活動而借用他人款項,進而以挪用的資金歸還的,則應考慮“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如果是因從事合法的營利活動而借用他人款項,進而以挪用的資金歸還的,則屬於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如果是因從事非法活動而借用他人款項,進而以挪用資金歸還的,則屬於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
2、挪用資金不直接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而為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作準備,應當認定為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比如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人將挪用的資金給他人作註冊私有企業的資金證明,以取得工商登記。這種行為雖不是用挪用的資金直接進行營利性活動,但是屬於為營利活動作準備的行為,是資金的非法使用人整個營利活動不可缺少的環節,應當認定為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
3、在以挪用的資金作擔保的情況下,應當以根據所擔保債務的性質,確定行為人挪用資金的性質。比如,他人為升學、買房等原因從銀行貸款,而行為人以挪用的資金為之非法提供擔保的,則應當視其挪用的數額、時間,考慮其是“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還是構成一般違法行為;如果他人是因合法的生產經營遇到資金週轉困難而向銀行借款,而行為人以挪用的資金為之提供擔保的,則應當認定其為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如果他人從事非法活動,而行為人以挪用的資金為之非提供擔保的,則應當認定其為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
4、界定某一活動是屬於非法活動還是合法的營利活動,必須結合資金使用人自身的情況來認定。例如,挪用資金進行炒股,對一般公民來説,屬於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但是如果是證券從業人員挪用資金進行炒股,或者挪用資金給證券從業人員炒股,則應按照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從業人員禁止參與股票交易,顯然,應當視為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而不能再以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對待。再如,國家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經商辦企業,如果是挪用人自己或與他人共同經商辦企業,那麼由於這種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嚴禁國家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便認定其屬於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如果挪用人未參與經商辦企業,只是將資金給他人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則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
5、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以及刑法理論上的認識錯誤原理,在挪用資金給他人使用的情況下:
(1)如果行為人明知(包括確切知道,知道有可能)使用人對資金使用情況的,則應按資金實際用途認定行為人挪用行為的性質,即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活動或非法活動;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於合法的非營利性活動的,則應按行為人挪用資金的數額、時間,考慮其是否構成“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
(2)如果行為人不知道使用人對資金的使用情況,則應當以行為人主觀認識為準,確定其挪用行為的性質,而不能以使用人對資金的實際用途認定行為人挪用行為的性質。具體來説: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於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而行為人卻因認識錯誤,以為他是合法的非營利活動的,則應視其挪用資金數額、時間,考慮其是否構成“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於合法的非營利性活動或營利活動,而行為人卻誤認為他是用於非法活動的,則其行為應屬於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於非法活動,而行為人卻因認識錯誤,以為他是用資金進行合法的非營利性活動或者營利活動的,則應考慮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或者“營利性活動型”挪用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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