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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收繳利息違法嗎

一、挪用資金罪收繳利息違法嗎

挪用資金罪收繳利息違法嗎

挪用公司資金貸款給他人收取利息的,會不會構成犯罪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如果挪用資金數額比較大,並且有超期不歸還情形的,是會構成犯罪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動用單位資金歸本人或他人使用,但準備日後退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職務上主管、經管或經手單位資金的方便條件,例如單位領導人利用主管財務的職務,出納員利用保管現金的職務,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利用經手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單位資金,也不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所謂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適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根據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覆》,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的行為。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歸個人使用”,包括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適用的,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適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具體地説,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裏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挪用資金對相關的單位權益構成了傷害,一旦發現這類違法案件的應積極的報案辦理,確保自身單位資金合法權益。辦案機關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如犯罪人員積極的退還這類贓款的,可以減輕這類人員的處罰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