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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和徇私枉法的區別

區別在於玩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私枉情,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玩忽職守和徇私枉法的區別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