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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一般判緩刑

法律2.63W
玩忽職守罪一般判緩刑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玩忽職守罪一般能判多少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五)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輕傷1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五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傷15人以上,或者輕傷3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上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員犯玩忽職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九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