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與徇私枉法罪區別
一、玩忽職守與徇私枉法罪區別
1、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區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是一般法,二者涵蓋所有罪。徇私枉法罪、徇私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和徇私不徵、少徵税款罪屬於特別法。
2、主觀方面不同: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徇私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和徇私不徵、少徵税款罪是故意犯。
3、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是一般法,其主體是各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罪犯罪主體是承擔刑訴職責司法工作人員;
徇私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犯罪主體是承擔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司法工作人員;徇私不徵、少徵税款罪的犯罪主體是税收機關工作人員。
二、擴展資料: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條:徇私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四條:徇私不徵、少徵税款罪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的犯罪人員,一旦認定犯罪的,應處以五年至無期的判決。審理的法院按照這類人員的犯罪動機,犯罪後果,造成影響綜合進行計算,對着了違法犯罪人員進行處罰。保護我國的國家財產和公民利益不受這類犯罪者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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