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員職務犯罪如何處罰?
一、公務人員職務犯罪如何處罰?
1、非公務員職務犯罪依然是按照具體所觸犯的罪名來進行處罰的。《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2、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5、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二、職務犯罪客觀行為有哪些?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
2、依靠、憑藉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
3、依靠、憑藉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
4、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
5、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
6、必須有侵佔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
我們國家規定的職務類型的犯罪行為,並不一定非要是公務人員,非公務人員也是可以從事職務犯罪的,但是必須是需要從事職務的行為。比如説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侵佔公司財產,按照職務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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