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是什麼?
一、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二、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查緝預案,佈置堵截和查緝。
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二、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中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員受傷並已被送往醫院的,交通警察應當儘快趕赴醫院瞭解傷情,記錄傷者姓名、年齡、性別等基本情況;條件允許時,對傷者體表有特徵性的損傷拍照固定;針對事故發生經過的主要情節對傷者進行簡要詢問,並作記錄,交由傷者核對無誤後簽字確認或者錄音、錄像保全,傷者無法簽字、拒絕簽字的,由見證人簽字或者記錄在案。
傷者因傷情嚴重無法接受詢問的,應當記錄在案,並告知其所就醫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或者其陪護人員,及時將傷情變化情況通知辦案交通警察,傷者傷情好轉能夠接受詢問時,辦案交通警察應當及時進行詢問。
第四十一條交通警察應當按照《全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信息系統使用管理規定》的要求,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完畢後二十四小時內,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信息系統。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認為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應當及時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轉為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
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將逃逸嫌疑人信息錄入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抓獲犯罪嫌疑人後,予以撤銷。必要時,可以發佈協查通報或者通緝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有關部門。
依據法律規定,出了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報警後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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