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法院判決緩刑案件法律條文是什麼?
濫用職權法院判決緩刑案件法律條文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閲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只有部分被告上訴,對全案進行審查。未上拆的被告人也可委託辯護人蔘加上訴審。
一審主犯不服上訴,代表整個案件都在上訴期,二審法院會對整個案件進行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抗訴範圍的限制。
第三百一十一條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第三百一十二條 共同犯罪案件,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對全案進行審查。經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構成犯罪的,應當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作出判決、裁定。
綜上所述,作為國家的公職人員,我們一定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徇私枉法,做違法亂紀的事情。對於發現的濫用職權的行為,一定要及時反映,並且及時制止。對於一些想要讓自己利用職權便利而謀私的人員,也要在第一時間制止,不要心存僥倖,認為自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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