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法律條文包括什麼
一、濫用職權罪法律條文
1、《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濫用職權罪的認定
(一)根據本條規定,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濫用職權,完全是在具體的職權範圍內處理事項,則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不能為了給行為人開脱罪責,而擴大行為人的具體的職權範圍;也不能以屬於官僚主義為由開脱行為人的罪責,官僚主義不是法律用語,但官僚主義行為中包括了濫用職權的行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為。成立濫用職權罪,其次要求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對於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為,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對作為本罪構成要件的“重大損失”,不能單純理解為有形的損失,而應包括無形的損失。
(二)本條關於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屬於普通法條,此外,本法還規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即特別法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觸犯特別法條時,也可能同時觸犯本條的普通法條。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認定犯罪,即認定為特別法條規定的犯罪,而不認定為本罪。例如,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是濫用職權的行為,但由於《刑法》第407條將其規定為獨立犯罪,故對該行為適用本法第407條,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三)行為人接受他人的賄賂後又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取利益並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受賄罪。這時,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只不過是受賄得以實現的條件,因此,只要能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的行為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對之應以受賄罪從重論處。如果收受的賄烙不大不能構成受賄罪的,則應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論處,從而輕縱犯罪。(四)行為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如果因其貪污行為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以後者等處罰。
綜上所述,濫用職權罪法律條文清晰的規定了哪些行為屬於濫用職權,以及濫用職權罪如何認定。瞭解這些法律條文有助於我們不犯下這樣的錯誤,也能夠使得當自己遇到濫用職權的情況時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
挪用公款坐牢三年可以假釋嗎
可以假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
-
挪用公款多少可以立案解決
律師解析:涉嫌挪用公款下列情形之一的,挪用公款罪應予立案追責: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法律依據:《中...
-
公司挪用資金罪是公訴案件嗎
公司挪用資金罪是公訴案件,涉及到犯罪分子存在挪用資金的行為,達到立案條件的,可以按照挪用資金罪來進行定罪處理,相關行為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所以需要由檢察機關來進行公訴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
-
玩忽職守犯罪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玩忽職守犯罪標準是怎麼樣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