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玩忽職守案件中要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一、在處理玩忽職守案件中要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1、尊重事實。刑事案件中,由於當事人及其親屬身份或地位、特殊性,以及對法律的理解不一定透徹,往往在陳述案件事實時不一定能客觀、全面地表達,作為律師要全面地分析問題,多與辦案單位接觸,爭取對全案有全面的瞭解。
2、不能對案件結果有承諾,但可以分析案件處理的幾種情況,爭取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結果。
3、對案件的走向要有清晰的認識,多與當事人及其親屬溝通,要站在律師解度,幫助當事人及其親屬分析問題,不能誤導當事人及其親屬,要讓他們少走彎路,這一點對很重要。
4、做好出庭前準備工作,可以跟檢察官、法官交流自己對案件的看法和觀點,但一定客觀,要站在公正的立場於法有據。
5、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親屬的諒解很重要,另外,刑事案件中要注意當事人的刑事年齡、是否有自首(或可以視同自首的幾種情況)以及立功,被害人是否有過錯(注意表達方式和適用的場合),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社危害性、再犯的可能性等;
二、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刑事案件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玩忽職守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還有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都是共同參與者,不同的參與者在整個刑事案件中應該注意的問題也是不一樣的。不過,關於玩忽職守行為,目前還存在着的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犯罪主體的認定還不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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