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刑訊逼供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1)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
(2)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所謂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所謂變相肉刑,是指對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等。無論是使用肉刑還是變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3)必須有逼供行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誘供、指供是錯誤的審訊方法,但不是刑訊逼供。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並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於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本罪成立。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不是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於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本罪。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刑訊逼供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刑訊逼供罪的構成要件中,需要搞清楚該罪的犯罪對象,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1)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據一定證據被懷疑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
(2)所謂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訴有罪,並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證人不能成為本罪侵害的對象,如果對他們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證罪論處。
2、為了更好地確定刑訊逼供罪的構成要件,要與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相區分。
(1)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者的對象不受特別限制。
(2)客觀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為,後者則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為目的,後者則不要求以逼取口供為目的。
(4)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後者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司法工作人員為刑訊逼供而非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應以刑訊逼供罪一罪對行為人定罪從重處罰,而不能對之實行數罪併罰。
身為執法人員,要更加懂得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要文明審訊,採取多樣的審訊技巧而不能依賴於刑具,避免屈打成招,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劇。而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構成刑訊逼供罪,還要結合法律中規定的構成要件來分析。其中就對主體、客體、主觀方面以及客觀方面等都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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