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是告訴才處理的嗎?
一、侵佔是告訴才處理的嗎
侵佔罪是屬於告訴才處理。這類案件公安機關是沒有管轄權的,只有當事人前往法院進行自訴才能夠進行立案,否則是不能夠進行調查的。一般侵佔罪如果成立的話處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發生此類案件只有當事人才有權利向法院進行提告。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侵佔罪怎麼打官司
刑法第270條第3款規定,對於侵佔罪告訴才處理。即國家司法機關對侵佔罪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被害人告訴的,司法機關才能開始追究侵佔罪行為人的刑事訴訟活動。因此,對侵佔罪的告訴問題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告訴的對象
被害人應向誰告訴侵佔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被害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中任何一司法機關告訴的,都應視為已經告訴。
(二)侵佔罪的訴訟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23號)第一條的規定,侵佔案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而不屬於公訴案件的範疇,因此,侵佔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並按自訴案件審理程序進行審理。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幾類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但是,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對於民事案件,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則。
綜上所述,對於侵佔類案件是屬於告訴才處理的,一般認定為侵佔罪的會判處二到五年的有期徒刑,當發生此類案件的時候只有當事人去法院自訴的時候公安機關才會立案,否則公安機關沒有直接管轄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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