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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有哪些類型

一、刑事自訴案件有哪些類型?

刑事自訴案件有哪些類型

1、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和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訴狀需包含的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三、提起刑事自訴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提起刑事自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l)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3類案件,如被害人按該條第3項規定起訴時,還必須符合該法第86條、第145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不立案、不起訴或維持不起訴決定等有關材料。

(2)屬於本法院管轄的。

(3)被害人告訴的。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5)被指控的犯罪沒有超過法定追訴期間。例如,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傷害案(輕傷)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根據《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司法機關不再追訴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傷害自訴就沒有法律依據了。

由此可見,自述案件其實一共是分成三種的,特別是那種在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卻不予立案的這種狀況,兩大司法機關確實是涉嫌不作為的。如果屬於自訴案件,那公安機關就沒有調查取證的義務了。

標籤:自訴 案件 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