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自訴類案件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自訴類案件有哪些?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刑法規定的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佔案。對於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告訴時,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礙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對於上述所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在審理自訴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還犯有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罪行,則應將新發現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
二、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1、自訴案件應於1個半月內審結,屆時不能審結的,報庭長、院長審批。
2、對當事人羈押的,應按公訴案件的結案要求,於1個月內結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4、按自訴程序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理後認定屬於公訴案件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自訴類的案件當然比較少,因為大多數的刑事犯罪都會給國家的正常發展造成不特定的危害。如果受害者實在分不清楚哪些是自訴案件,就算是自訴案件也可以到公安機關去報案的,到時候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自然會告知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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