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具體包括哪些?
一、刑事自訴案件具體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案件都是自訴案件,沒有公訴案件。
刑事訴訟案件分為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刑事案件的自訴案件包括:
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侮辱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自訴案件的程序
1、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2、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對於刑事案件來説,若是不屬於自訴案件,那麼即使當事人之間已經就賠償等事宜,已經協商達成一致,也並不意味者違法者不會受到刑事處罰,故此司法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的時候,一般會先判斷案件是自訴還是公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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