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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誹謗自訴案件如何規定?

一、網絡誹謗自訴案件如何規定?

網絡誹謗自訴案件如何規定?

(一)網絡誹謗罪自訴標準

1、“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2)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3)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2、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網絡誹謗罪公訴標準:

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

1、引發羣體性事件的;

2、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3、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4、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6、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7、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二、不構成誹謗罪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

1、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3、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誹謗他人顧名思義就是捏造本身不存在的事實,從而對他人的名譽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在民法層面存在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所以不僅僅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還可以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標籤:誹謗 自訴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