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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誹謗案件管轄權

網絡誹謗罪立案管轄為:
1.網絡行為的目的地。
網絡行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為的目的可以作為確定管轄的聯結點。如果行為人使網絡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數據,並希望他人訪問該網頁,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標發送信息、數據,這種積極的、主動的接觸目的與目標所在地構成直接故意的關聯。這種直接故意的關聯,可以推定為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構成被指向地管轄的基礎。
2.網絡犯罪行為實施地。
網絡犯罪行為須通過一定的計算機設備進行,應當以行為人為中心,以實施犯罪行為的設備為線索,認定犯罪行為地。行為人實施犯罪的計算機終端、服務器等設備是相對固定的,因此,行為人實施網絡犯罪的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犯罪行為地。因此網絡誹謗管轄地可以是在犯罪行為實施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網絡誹謗案件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