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侵佔集體財產怎麼辦?
一、 村幹部侵佔集體財產怎麼辦?
村幹部濫用職權,侵佔集體財產的,村民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村幹部所作的決定,並賠償村集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二、有關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對於村幹部違反政策規定和工作紀律,侵佔集體財產的,顯然是構成了上述犯罪行為,司法機關還需要對該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區分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的界限,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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