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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強制執行何時結案?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何時結案?

一、行政處罰強制執行何時結案?

申請行政強制執行後,行政處罰等決定執行完畢後,就可以結案。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五十八條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按照本規定第十章的規定達成調解、和解協議並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

(五)作出處理決定後,因執行對象滅失、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執行或者無需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只要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機關就可以依法的申請強制執行,而且結案的時間就要看當事人何時執行完畢,所以,對於當事人就一定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犯了錯就需要及時的認錯,不然是會承擔起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