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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刑的程序

根據《關於加強和規範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 》撤銷緩刑的流程:

撤銷緩刑的程序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時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無本法第七十七條限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時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裁判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無裁判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裁判,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限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時限內,違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限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坐牢罰。

 律師建議:可以明白,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無論是在考驗期間發現或者在考驗期結束才發現,均對緩刑和假釋沒有影響,一律撤銷緩刑或者假釋,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和七十一條的規定,執行數罪併罰。關於漏罪,由於緩刑和假釋的考驗期已經結束,視為該罪的刑罰執行,發現漏罪,按漏罪觸犯的刑法規定的刑罰處理,不受前緩刑和假釋的影響,遵守考驗期的規定,才有可能不在執行原判刑罰,獲取自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標籤:緩刑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