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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刑的具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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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刑的具體程序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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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撤銷的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緩刑撤銷的程序。緩刑撤銷程序因緩刑被撤銷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

其一,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而應當撤銷緩刑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判決宣告的緩刑予以撤銷;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緩刑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宣告的緩刑撤銷後,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其二,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而應當依法撤銷緩刑的,原作出緩刑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緩刑在我國法律上有明確的解釋説明,其犯罪人員在緩刑期間裏只要不違反法律,就可以撤銷對其的緩刑處罰。緩刑的目的在於讓犯罪人員意識到自身的錯誤,同時也是進一步的説明了,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我們應該遵守法律,做一個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