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控訴職能的訴訟參與人有哪些
一、承擔控訴職能的訴訟參與人有哪些
以下人員是承擔訴訟職能的訴訟參與人:
1、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2、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3、行政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和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二、刑事訴訟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以外的根據案件情況和訴訟需要參加到訴訟中來的訴訟參與人。具體包括:
(1)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被代理人蔘加訴訟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2)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是指接受被代理人的委託而參加訴訟的人。
(3)辯護人。辯護人是指在訴訟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或經人民法院的指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人。
(4)證人。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瞭解案情並向司法機關作證的人。證人必須如實作證,接受詢問和質證,隱匿罪證和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
(5)鑑定人。鑑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以其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判斷的人。鑑定人有權瞭解案情材料,有權收取相應的費用和取得經濟補償。
(6)翻譯人員。翻譯人員是指接受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在訴訟中進行語言文字翻譯的人。翻譯人員有權瞭解案件情況,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
作為訴訟參與人,共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包括,有權對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侵犯公民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有權向司法工作人員瞭解同必須由自己承擔的訴訟義務有關的某些情況;有權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翻譯人員除外);有義務遵守各項法律的規定,服從偵查人員、審判人員指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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