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參加人參與人分別包括有哪些?

民事訴訟參加人參與人分別包括有哪些?

民事訴訟參加人參與人分別包括有哪些?

(一)、訴訟參與人:

1、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2、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3、行政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和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二)、民事訴訟參加人:

民事訴訟參加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的參與民事訴訟並在訴訟中享有一定訴訟權利、負擔一定訴訟義務的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閲、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第五十條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條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説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綜合上面所説的,民事訴訟需要有案件相關的人員進行參加,對於參加人員與參與人員基本上相同,但不管是那種身份代表的人員在法院進行訴訟的時候都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讓法院可以在公平、公正的條件下完成此案件,而對於判決出來的結合也是屬於真實有效的。

標籤: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