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證人保護措施有哪些?
在當今社會上,很多人對法律意識還很薄弱,當我們遇到違法犯罪活動國家相關機關需要我們配合作證時,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遠離事件,當不知道,怕站出來指證後被犯罪分子打擊報復,其實,我國刑訴法對證人是有保護措施的,刑訴法證人保護措施有哪些,下面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刑訴法證人保護對證人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1)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2)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4)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①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刑訴法第62條)
③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可以採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決定不公開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可以在判決書、裁定書、起訴書、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的個人信息。但是,應當書面説明使用化名的情況並標明密級,單獨成卷。辯護律師經法庭許可,查閲對證人、鑑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況的,應當簽署保密承諾書。
④決定對出庭作證的證人、鑑定人、被害人採取不公開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的,審判人員應當在開庭前核實其身份,對證人、鑑定人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不得公開,在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個人信息。(高法解釋第210條)
二、刑訴法證人保護對證人的補償(補助)有哪些?
(1)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2)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刑訴法第63條)
三、刑訴法證人需要滿足什麼要求?
(1)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2)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3)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綜上所述,國家刑訴法證人保護對證人不僅有相應的保護措施還會有一定的補償,並且對證人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所有,以後如果大家在生活中碰到違法犯罪活動事件,國家相關機關需要您到法院配合作證時,大家都可以積極放心並且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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