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是哪些案件?
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是哪些案件?
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製造噪聲、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擴展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的治安案件必須屬於法定範圍。即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對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調解處理。
調解是一種現實生活當中公權力介入糾紛的常見方式。調解相對於訴訟和仲裁具有速度快,效率高成本低廉的一系列的優點,因此是最廣泛的介入糾紛方式。如果當事人對調解的結果不滿意,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關的訴訟尋求公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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