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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立案後,在徹案須退知原告嗎?

一、公案立案後,在徹案須退知原告嗎?

公案立案後,在徹案須退知原告嗎?

在徹案須退知原告,法院立案後,發《受理案件通知書》,發給原告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表明其訴訟請求已經受理,告知其相應的訴訟權利義務,還有就是限期交訴訟費,否則按撤訴處理。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受理案件通知書》發送原告。《民事訴訟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三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再審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並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等材料。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見,立案的標準有三條: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綜上所述,進行立案還是撤案都有必要讓當事人知道,一般進行立案的案件,要依據罪犯的犯罪情節而定,並不是所有的犯罪行為公安機關都會進行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才會進行立案進行偵查。